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人員防護設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61條
載運有毒貨物之船舶,除具備消防員規定之安全裝具外,並應另備有不少 於三整套之足夠數量安全設備,每套各能供人員進入充滿有毒氣體之艙間 ,並在其中至少工作二十分鐘。其中至少一套保存於靠近貨泵室並具有適 當明顯標誌易於接近之櫃內,其他各套亦應保存於有適當明顯標誌易於接 近之處所。

一、非使用氧氣瓶之自足式空氣呼吸器一組。

二、防護衣、靴、手套及密著式護目鏡。

三、防火救生索附能耐所載貨物侵蝕之繫帶。

四、防爆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