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人員防護設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60條
化學液體船應備有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供從事裝卸載作業人員於任何作 業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使用,該項防護設備包括大護裙、長袖特別手套、 適當之鞋、耐化學品材料之全身防護衣及密著式護目鏡或護面罩或護面罩 兼護目鏡,該防護衣設備應能遮蔽全身皮膚使身體不致有任何部分未予防 護。

前項工作衣及防護設備應存放於易接近處所之專用櫃內,該設備除為未經 使用之新品及經澈底洗淨未曾使用者外,不得保存於起居艙空間內。但起 居艙空間內供設備存放之貯藏室已與生活空間如房艙通道、餐廳、浴室等 適當隔離者得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