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區域內之機械通風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57條
非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 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該等空間時安全之環境,應能以固定 通風系統或經認可之可攜式機械通風系統予以通風。如因貨艙空間丟佈置 上之需要,該通風之管道應予固定裝置,則該固定裝置之能量應每小時至 少換氣八次,但可攜式通氣系統,每小時應至少換十六次,風扇與鼓風機 應避離人員出入口,並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