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區域內之機械通風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56條
前條未包括之泵室與其他圍蔽空間需經常進入者,應裝設有前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並能由該等空間外控制之機械通風系統。但以該空間總體積計之 換氣次數得減為每小時至少二十次,並在進入該等空間前能預行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