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電力裝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45條
化學液體船之電力裝置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應將可燃性化學品失火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二、電力裝置與配線,除為操作所必需,並符合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外,不 應裝置於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危險位置。

三、電力設備通常所用之材料易為特定之貨物所損者,在選用導體、絕緣 體、金屬零件等時,應特別考慮及材料之特性,必要時應將此等組件 予以保護防止與揮發氣體等接觸。

四、依本節規定准許裝置於危險位置之電力設備應經認可,並經證明可在 有關之可燃大氣中操作使用者。

五、獨立型櫃應予電接地於船體,所有之貨物管路及軟管接頭之密合墊片 亦應予電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