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3條
散裝載運前條第一款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之化學液體船,應依本規則規定 。國籍及外籍航行國際航線之化學液體船,並應依國際載運散裝危險化學 品船舶構造與設備章程及其修正案、防止海洋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二防止散 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及其修正案等規定。

「不適用本規則之危險化學品一覽表」如附表二,其中屬前條第一項第五 款有毒液體物質評定為Z類者,應依該款適用之國際公約規定。

船舶以散裝方式載運未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化學品者,其構造與設備,應 報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之。

購自國外之化學液體船,其構造與設備應報請航政機關或委託驗船機構檢 驗後認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