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8條
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 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舶之海水吸入口再吸入船內,亦不致 排洩超過船舶之界層。當排洩之方向係與船殼板垂直時,該排洩口末端之 最小直徑應依左列公式求之: D=QD/5L

公式中:D:為排洩口之最小直徑,其單位為公尺。 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之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 率,其單位為每小時立方公尺。

當排洩之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前項公式中之QD應以其與船殼板垂 直方向之分量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