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7條
化學液體船之 水與壓載水裝置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永久壓載艙用之泵、壓載管路、通氣管路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與供貨 艙櫃及其本身所用之類似設備分開。永久壓載艙之排洩裝置緊鄰貨艙 櫃裝設者,應在機艙空間與起居艙空間以外。但注入裝置如係由艙櫃 甲板平面並裝有止回閥者,得在機艙空間內。

二、注水至貨艙櫃壓載時,如注入管並非永久接於貨艙櫃或其管路,並裝 設有止回閥者,得由甲板平面以供永久壓艙櫃用之泵注入之。

三、貨泵室、泵室、空艙空間、污液艙、二重底艙及類似空間之 水抽排 裝置應完全位於貨物區域內。但空艙空間、二重底艙及壓載艙如係以 二重艙壁與裝載貨物或貨物殘留物之艙櫃隔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