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6條
貨物艙區各艙間之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往該區域內堰艙、壓載艙、貨艙櫃與其他空間之出入口應直接經由 露天甲板。但二重底空間,已考慮其通風問題者,得經由貨泵室、泵 室、深堰艙、管道或類似之空間出入。

二、前款空間經由水平之開口、艙口或人孔出入者,其開口應具有足夠之 尺度,以便穿載自足式呼吸設備及保護設備之人員能不受阻礙由任何 梯子昇降。此外,為便於由該空間底部吊起受傷之人員,應具有六百 毫米乘六百毫米以上之暢通開口。

三、由縱向或橫向艙壁之開口或人孔出入該等空間者,其開口不應小於六 百毫米乘八百毫米;該開口距底板之高並不應超過六百毫米。但備有 格踏或其他足踏者不在此限。

四、在特殊情況下,得經准許採用較小之開口。但通過該開口之能力或移 出受傷人員之能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