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4條
起居艙、服務及機艙空間與控制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等空間不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但貨泵室或泵室之下部凹入甲種機艙 空間,其凹入部分甲板頂部在龍骨以上之高度載重噸在二萬五千噸以 上之船舶未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或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 未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者,甲種機艙空間得位於該凹入部分之上方 。

二、該等空間進氣口與開口之位置,對液貨管路與貨物通氣系統之相互關 係,應經特別考慮,以防止危險揮發氣之侵入。

三、通至該等空間之出入口、通氣口及開口,不應面向貨物區域。其位置 應在非面向貨物區域之端艙壁或船艛或甲板室之舷外側,該位置與面 向船艛或甲板室一端之距離至少為船長百分之四。但不得小於三公尺 ,亦不必超過五公尺。在上述範圍內亦不准設門。但該門不通至起居 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僅通至液貨控制站或儲物室者得准許之。駕 駛室之門或窗,其設計能迅速有效確保駕駛室之氣密與揮發氣密者, 亦得准許裝設於上述範圍內。凡在面向貨物區域及在上述範圍內船艛 與甲板室二側所裝設之窗與舷窗,均應採固定不能開啟之型式。在主 甲板上第一層之舷窗,並應裝置鋼質或同等材料之內窗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