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3條
船舶各部分與貨物之隔離,其一般規定如左: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 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 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

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發生危險 反應者,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或裝有可彼此 相容貨物之艙櫃相互隔離,並應具有隔離之抽排管路系統與隔離之艙 櫃通氣系統除以管道包圍外,並不應通過含有該等貨物之其他貨艙櫃 。

三、貨物管路不應通過任何起居艙、報務空間或貨泵室、泵室以外之機艙 空間。

四、艏與艉尖艙不應供載附表一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