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之型式與位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20條
各型化學液體船貨艙櫃之位置,應位於船內之左列距離:

一、第一型船:由舷側外板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 目之橫 向受損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 (三) 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份均不小於七六○公 釐。

二、第二型船: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 (三) 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分均不小於七六○公釐 。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

前項對貨艙櫃位置之規定,不適用於儲存洗艙所生稀釋污液之艙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