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之型式與位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9條
化學液體船之貨艙櫃,其型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獨立型櫃:指圍護貨物之容器非由相鄰船體結構或其一部分所構成者 。其建造與裝置之目的,在求不因鄰近船體構造運動或承受應力而使 該櫃亦可能承受任何應力。該型櫃並非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二、整體型艙:指圍護貨物之容器係由船體之一部分構成,其所承受之應 力得與相鄰接之船體結構在同樣之荷重所受之應力相同。通常該艙係 屬船體完整結構之必要部分。

三、重力艙櫃:指艙櫃頂部設計錶壓力不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或 整體型艙。該艙櫃之構造與試驗應考慮載運時之溫度與有關貨物之比 重,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四、壓力櫃:指設計壓力超過零點零七兆帕之獨立型櫃,其形狀應依壓力 容器之設計標準定之,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