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5條
受損時之殘存能力,應以船舶之裝載資料為準予以考量,所有預期之裝載 狀態及吃水與俯仰之變化應報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化學液體船未 載運附表一之化學品,或僅載運該等化學品之殘留物時,其壓載狀況得不 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