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4條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

一、舷側受損 (一) 縱向範圍-三分之一 (L2)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 (二) 橫向範圍-在夏期載重線平面自舷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 內側量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三) 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橫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 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三分之一 (L 2/3 )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三分 之一 (L2/3) 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 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公 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船寬六分之一或五公 尺中之較小者。 (三) 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量起向上為船寬十五分之一或 六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