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
一、舷側受損
(一) 縱向範圍-三分之一 (L2)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
(二) 橫向範圍-在夏期載重線平面自舷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
內側量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三) 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橫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 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三分之一 (L 2/3
) 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三分
之一 (L2/3) 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 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公
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船寬六分之一或五公
尺中之較小者。
(三) 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量起向上為船寬十五分之一或
六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