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化學液體之乾舷與穩度依左列規定:

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 超過本規則另行規定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狀況之穩度,應經認可。

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效應時,每一種液體應 假定至少橫向之一對艙櫃或中線上之一個艙櫃具有自由液面,並應考 慮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者。在未受損艙區自由液面效應之計算方法, 應經認可。

四、在貨物區域二重底空間內之壓載,應避免使用固定壓載。無法避免時 ,應依需要堆置,以確使因船底受損所產生之衝繫負荷,不致直接傳 至貨艙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