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0條
適用本規則之船舶,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一所列化學品之危險性,採左列 之一種設計標準:

一、第一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非常嚴重危險性化學品之 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 之洩出。

二、第二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 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 出。

三、第三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足夠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 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適度之防護,以提高在受損情況下之殘存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