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1條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 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甲級或乙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 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 構核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 登載區域及甲級與乙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甲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 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 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乙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 度。

第12條
甲種機艙空間之冠頂及天罩應為鋼質結構並適當絕熱。其上之任何開口應 作適當之安排及防護以防止火勢之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