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特種空間之保護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64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 有關規定,但: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 (二) 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

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 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