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 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