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8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 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 提出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