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7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 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