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6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 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 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有限公司者為股東名簿;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 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 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 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 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