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 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