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3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 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 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 之股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