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及管理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1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提單 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 號。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 載並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