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及管理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13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 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理合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 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