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及管理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11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 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得檢具保險單,申請航政機關 核准前項規定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之保證金減為新 臺幣六萬元。該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三年以上,並於最近三年未曾發生運務糾紛,且投保 責任險者,得申請無息退還前項規定之保證金,該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 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投保海運承攬運送責任保險者,其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 得中斷投保,並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