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3 年 04 月 29 日)
第10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連同換證費換 發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表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變更、停業及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 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