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8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 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