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3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 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 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二)。

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船務代理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 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 東同意書。

四、營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