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附則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27條
原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九百萬元之船務代理業者,不得申請增加代理業務; 欲申請增加代理業務者,應先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資及辦妥公 司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