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17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 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