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 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核准, 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