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14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二 )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

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

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