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與登記 ( 103 年 07 月 30 日)
第10條
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 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 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 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領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負責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或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辦妥公 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及變更 對照表(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