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船舶購建及出售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8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建造及 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 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9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 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 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其船齡年限應依輸入現 成船舶年限表(如附件九)之規定。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報請航政機 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 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