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籌設許可及登記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7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 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連同換證費, 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 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 照表(如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 人變更準用前段規定辦理。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