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行規則  ( 69 年 10 月 23 日)
第3條
輪船夜間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應依左列規定,分別設置號燈:

一、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各懸一白色明燈;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 燈,右舷設一綠色燈,紅綠兩燈背面,各設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燈光 互相映射後方。

二、輪船拖帶船隻時,於桅杆白燈下,加懸白燈二盞,高下相離約六英尺 。每一拖船,須各於明顯之處,懸一白色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