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行規則  ( 69 年 10 月 23 日)
第16條
兩輪船前後行駛,如後輪欲越過前船時,應放長聲汽號三響,短聲汽號一 響,通知前船,於未接前船答允汽號前,不得爭先越過。

前項情形,前船不允許後輪越過者不答,允許者應以相同之汽號答放。但 不得無故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