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行規則  ( 69 年 10 月 23 日)
第13條
兩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時,兩船之一艘,應照左列規定,避讓航路:

一、自由行駛之船舶,應讓用帆行駛之船舶。

二、自由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逆水者應讓順水者。

三、用帆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順風者應讓逆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