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學習引水人 ( 93 年 12 月 02 日)
第26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第27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

第28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 人。

第29條
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第30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第31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第32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 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