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 年 12 月 02 日)
第44條
引水人於領航途中,發現懸有立待救助之信號時,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 、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 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