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總則 ( 93 年 12 月 02 日)
第4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公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當地航政主 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