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引水人執業之監督 ( 93 年 12 月 02 日)
第35條
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 ,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 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查驗蓋章, 以憑考核。

引水紀錄單由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