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罰則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36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