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引水人之僱用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9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 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 ,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