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引水人之僱用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7條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 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