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船員許可辦法  ( 106 年 12 月 19 日)
第3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船員外僱及加強對外僱船員之服務,核定設立中華民國船 員外僱輔導會(以下簡稱船員外僱輔導會)協助處理船員外僱之手續、勞 資糾紛及有關協調諮詢事宜,並負責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 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 監督。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財務委員,其任期為三年,均為無給職,主 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推派一至二人、中華海員總工會推派二至三 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推派一人、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推派二至四人及 航政機關指派一至五人。

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應協助解決外僱勞資糾紛,其管理要點由船員外僱 輔導會訂定之。

船員外僱輔導會於必要時得約僱臨時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事宜,其成立 計畫應報請航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