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船員許可辦法  ( 106 年 12 月 19 日)
第11條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 ,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 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

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 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